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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通信建设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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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通信建设行业自律公约的动态管理,保障自律公约的有效执行,建立有序竞争的通信建设市场,结合: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分会通信建设设计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通信建设施工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通信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通信建设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通信工程建设管理自律公约》、《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通信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颁布实施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1、本分会负责制订和修改本办法;

    2、本分会下设自律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场协调部,负责公约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并受理违约投诉;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工程建设管理和招标投标工作部负责按专业分工协同开展工作。

    3、日常自律工作由各工作部分别组织,并接受自律工作协调办公室的协助和协调,专委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检查、研究、部署《自律公约》的实施情况。

    4、自律工作协调办公室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与投诉事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

    1、自律工作协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专业对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情况进行检查。

    2、会员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做好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监督检查所必须的有关档案和资料。

    3、投诉形式可通过来信、来函、电话、来访等实名制方式,投诉时效以违约事实发生六个月之内为准。

    4、投诉人的投诉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投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凡自律工作协调办公室决定受理的惩处投诉,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以下事项:

          ⑴ 投诉人姓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⑵ 被投诉企业名称或被投诉人姓名、职称、职务及其工作单位;

          ⑶ 投诉的理由与要求;

          ⑷ 证据、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住址等。

    6、对于检查发现或受理举报的违约事件,自律工作协调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工作部共同组成工作小组,开展核查取证,取证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工作小组提出检查报告书,报自律工作办公室核准。

    7、报告内容应包括:违约事件内容、申诉或举报的由来、核查取证情况、工作小组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公约条款。自律工作协调办公室根据核查确定的违约事实提出对违约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并报专业委员会批准。

   8、对违约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方式,依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工程建设管理、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中的相关处罚条款进行并通过本专业委员会会刊或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事项

    1、本实施办法由本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自律工作协调办公室投诉电话:010—66032307      传    真:010—6603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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