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称: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ranch, 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 (缩写:CECC,CACE)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从事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通信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工程、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信息通信科研规划、信息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自愿组成,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坚持“服务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服务于信息通信建设行业、服务于会员企业、服务于社会”的服务宗旨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作用,充分发挥对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支撑作用和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培育和发展信息通信建设市场良好秩序,促进信息通信建设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工程品质提升,推进网络强国,更好地为我国信息通信事业发展贡献行业价值。

    本分会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领导,并依法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业务范围是:

   (一) 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和信息化发展的政策要求,结合信息通信发展实际,研究分析信息通信建设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总结和探索信息通信建设行业经营、管理、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途径,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建议和参考。

对企业、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反映企业诉求,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信息通信建设行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服务、维权、自律、协调”的职能,积极宣传信息通信建设行业“诚信服务、竞合共赢、开放创新、网连未来”的核心价值观,按照上级协会的统一部署和中心工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 研究和探讨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等专业的发展方向、目标、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

   (四) 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推动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

   (五)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完成信息通信建设行业管理与咨询研究。包括:完成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制(修)定等任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研究提出信息通信建设标准体系设置意见及提出信息通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修订建议;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完成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项。

   (六)组织实施行业统计,组织软课题研究,开展行业调查,收集研究国内外相关信息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本分会工作计划等提供依据。

   (七)研究提出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框架思路建议;负责收集信息通信建设企业对工程定额修订的意见并提出修订建议;负责提出信息通信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和节能减排的建议;负责提出信息通信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控制及质量保障工作的建议。

   (八)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所属会员单位执行有关法规,完成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配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九)负责信息通信建设行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并组织宣贯。

   (十) 组织信息通信建设领域创优评先遴选相关活动。开展“先进通信设计企业”和“优秀通信设计工作者”评选,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创新型人才培育环境建设。

   (十一) 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了解国内外信息通信建设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现代化管理研讨活动,发挥本分会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发布行业信息,开展与信息通信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以及技术交流、先进技术推广等活动;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种信息通信建设技术业务专题研讨。

   (十三) 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规范和维护信息通信建设市场秩序,组织企业参与信息通信建设市场调研及专项治理活动,承办信息通信建设标准的宣贯活动。

   (十四) 积极参加关联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收集重要政策信息和行业发展动态,推动信息通信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

   (十五) 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有关信息通信建设行业企业管理资料,建设网站,组织信息交流,为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有关信息通信建设行业政策、技术、业务、产品和市场等动态和信息。

   (十六)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会员,并按时交纳会费;

   (二) 承认本分会工作规则,履行本分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义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通信科研规划单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按照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办法的规定,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提交《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待上级协会审核批准;

   (二) 批准通过后,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颁发会员证书,自然成为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分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的参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分会工作规则,执行本分会的各项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

   (三) 维护本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 接受本分会的指导与协调;

   (五) 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六) 向本分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七)按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八) 会员单位需指定一名联络员,与本分会秘书处联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本分会有权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建议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分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上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建议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常务委员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产生,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工作部的常务委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单位和常务委员;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分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分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

    本分会设立的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届常务委员会负责推荐下一届候选的常务委员单位,提出候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名单。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推荐产生,一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秘书长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会长、副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其中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履行报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同意程序)和常务委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本分会《工作规则》修改报告;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

   (六) 决定副秘书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分会秘书处(常设机构)、各工作部开展工作,并听取和审查其工作报告;

   (八) 审定本分会有关管理制度;

   (九) 合规组织有关评比表彰等活动;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常务委员,最高不超过原常务委员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常务委员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信息通信工程建设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三) 最高任职年龄和届期按照《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五) 领导制订本分会长远规划。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权

   本分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分会日常事务。

    在会长领导下,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提名因换届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的常务委员的,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 协调本分会各部室开展工作;

   (四) 负责办事机构建设,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组织处理办事机构事务性工作,负责制定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划拨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单独设立账户,纳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执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财务分设明细账页实行自收自支管理。本分会接受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业务检查和财务监督,本分会会长(或秘书长)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授权下负责日常资金收支管理。本分会财务人员实行协会派驻制,负责本分会日常财务收支记录工作,定期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财务对账。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资产的组成部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参照当地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或与派出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履行审议程序通过后十五日内,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报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同意,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审查经费支出情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办理剩余财产清算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2021年7月13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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