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行为,维护通信建设监理行业声誉和监理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和文明经营,实行行业自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监理专业所有成员企业。
第三条 在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应不断提高人员素质,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切实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守法经营,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四条 不得超越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非法转让监理业务。
第五条 不得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第六条 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得以另立“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 执行监理行业取费指导价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竞标。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执业准则从事监理活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标准,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提高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素质水平。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尊严和名誉,认真履行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持证上岗,并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包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礼金和报酬。
第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由本专业委员会监理工作部提出建议,经本专业委员会核准后给予惩戒。
第十三条 惩戒方式:
1、本分会监理委员会内部通报批评(必要时登录本分会会刊或网站);
2、取消申报评优资格;
3、经本分核准后取消监理委员会成员资格;
4、由本分会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
5、由本分会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吊销其企业监理资质证书或个人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本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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